1993年12月20日,欧盟会议通过了《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》,简称CMTR。英、德、法、意大利、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(到2013年7月1日,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)使用的商标体制。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。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,可续展,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。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,其他入《巴黎公约》、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》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。
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,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 28 个成员国(英国已退出欧盟),分别是:英国(已退出)、德国、法国、意大利、比利时、卢森堡、丹麦、瑞典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芬兰、希腊、奥地利、荷兰、爱尔兰、塞浦路斯、捷克、爱沙尼亚、匈牙利、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、马耳他、波兰、斯洛伐克、斯洛维尼亚、罗马尼亚、保加利亚、克罗地亚。

个人名义
商标图样
商品/服务类别项目
身份证复印件

公司名义
商标图样
商品/服务类别项目
营业执照复印件
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点:
一次提交一份申请即可,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视为在 28 国使用,商标发生转让、变更或续展将在 28 国发生效力;注册费用较低,无论注册、续展等均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得多。
劣势:
由于 25 成员国使用不同的语言,在商标的含义或读音上可能会造成近似,而 28 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,且异议成立,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。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,且保留原共欧盟商标申请日,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。
注意事项
欧盟商标成员国并不包括白俄罗斯、冰岛、俄罗斯、塞尔维亚、瑞士、土耳其、乌克兰等欧洲国家, 如您希望您的商标在欧洲市场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,建议在注册欧盟商标的同时补充对欧洲重要国家的逐一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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